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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改变主意订金全额退
□ 见习记者 王钰 文/图
本报讯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这样一条:买房受欺诈,房地产经营者应承担已收房款一倍赔偿;买房时改变购买意愿,“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应全额退还。为了让消费者购房时能更加清楚明了,7月31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人士。 据市房管局办公室的相关人员介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关于房产的规定是首次出现,以前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没有这么详细。关于购房法规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双倍赔偿。其中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等,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是针对商品房纠纷中常见的几种争议情况,制定了商品房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规范,规定了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是排号费退还。建设部门对商品房销售有不准收排号费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很难落实,消费者利益难以受到保护。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作出这一规定。三是现时房价赔偿。房地产经营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原因,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要运用该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必须注意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房产经营者有条款规定的过错,才能要求按时价或合同价赔偿,但这个“时价”应该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 为了详细说明以上法规,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给记者举了一个实例。2006年,市民张某购买了一套南充某房产公司位于玉带路的商品房。今年5月交房时,张某发现房屋结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平面图不一致,楼下少了一个卫生间,为此,张某多次找房产老板讨说法,该公司称是合同拿错了,只愿意道歉,不作赔偿。顺庆区消委在接到张某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该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相关部门责成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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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如期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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