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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公用服务应先告知
来源: 作者:□  见习记者 王钰 文/图 发布时间:2007-08-01  

 

暂停公用服务应先告知

□  见习记者 王钰 文/图

    本报讯  公用企业暂停服务应提前告知是《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亮点之一。8月1日,本报邀请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张苑为消费者解读此条例。
    据张苑介绍,公用企业暂停服务应提前告知是首次出现在法规中。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性化、法制化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个条例的规定就是要让供水、供电、供气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供电,夏季是居民用电的高峰期,人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电。如果供电部门在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突然断电,将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此外,法规中还提到,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自备和使用计量器具。这就要求经营者比如供水、供电部门自备计量器具,从而为市民用水、用电省下了一些资金,让老百姓更实惠。
    记者在采访中还得知,不少市民对此项条例表示欢迎。大多数人认为,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它公共部门与老百姓生活联系太紧密了,政府出台这项法规是十分正确的,是为老百姓着想的,证明时代在发展进步,人性化的思想正逐步普及。
    图片说明:供电部门的调度室里电话响个不停。

点击新《消条》亮点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自备和使用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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