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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将受罚
□见习记者 王钰
本报讯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月28日,记者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尹宏为大家解读这一条例。 据尹宏介绍,《劳动合同法》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这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其中特别明确了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尹宏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赔偿金,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也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果城不少市民对此条例反响强烈。在某制衣厂务工的小林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以前经常对工人进行体罚,甚至强迫劳动,逼着他们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让他们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后来经过执法部门的查处,公司再也没有叫他们加班了。小林说,现在有了这个法规,他们就像有了一把保护伞,不用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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