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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将由管理转为服务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它将催生中国物业市场优胜劣汰,同时也与老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从今日起,本报将请专家就该条例中市民关注的热点进行解读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的法规与旧法比有哪些变化,对市民的生活及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又有什么影响,为了让老百姓对这部法律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9月12日本报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波律师来为大家作详细解读。 据马波介绍,目前中国的物业管理体系,前期物业基本受开发商操控,缺乏供需双方完全平等、自由交易的物业服务市场。在2003年颁布相关条例以前,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如何选聘前期物业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多由开发商自行决定,因此这些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子公司或是附属部门的前期物业管理带有一定垄断性,经常引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 其次,由于物业公司总体专业化程度较低,市场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息平台和操作平台,再加上市场制度和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国内缺少完全平等、自由交易的物业服务市场。 马波告诉记者,本次修改之后的新《条例》主要在于新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增加了业主自主权利的范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权,对旧《条例》的相关条款都新增了更为科学合理和严格的执行标准等,但这也只是简单的“适应性”修改。而最大的亮眼之处,就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公司由“管理”改为“服务”,是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关系的重新“定位”。本处修改不只是名字上的变更,更是政府清晰地界定了物业公司的“名分”,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性质是服务而非管理,标志着物业管理彻底从传统行政福利性的房管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的转变。 在谈及新《条例》对行业的影响上,马波说,新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无疑将带来物业服务改革,将物业公司由原来的管理者定位于服务者的位置,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使更多优秀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他还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服务性质,促使物业公司为了自身生存不得不优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使物业管理公司走市场化、专业化甚至是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因此,物业企业将面临洗牌,展现优胜劣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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