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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来源: 作者:□ 见习记者 王钰 发布时间:2007-09-13  

小区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本报讯 近年来,因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房屋出售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
    【案例】本市某小区按照当初设计共有地上车位177个,地下车位95个,但是到目前为止小区现有汽车530辆,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经物业公司协调,在小区外开辟了三个停车场,即使这样也无法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由于小区停车位的紧张,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来限制,必然与一些有汽车没车位的业主产生矛盾,车辆堵住小区出入口的现象常会发生,造成的影响极坏。许多读者反映,现在由于车位紧张,为数不少的业主占用共有的道路停放车辆,还有的业主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造成安全隐患。许多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士都表示,机动车车多位少是本市住宅小区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此也造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点评】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的马波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条款可解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停放在小区道路的车位收费问题。简单地理解,就是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地下车库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处理。
    马波说,对于小区当前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业主同意在小区建造立体停车库,可以集资来修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扣除管理费和投资成本后,其收益也归业主所有。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这部以保护物权为宗旨的法律的出台将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巨大变化,将给解决小区共有地方停车的问题带来新契机,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积极参与小区停车管理,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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