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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业主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本报讯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半数业主同意,即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针对此条例,昨日,记者采访了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的马波律师。 据马波介绍,新修订的物管条例规定,除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马波告诉记者,本市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去要2/3的业主同意才行,但是很多业主因工作忙等原因不能参与表决,由于人数不够,很多决议难以达成,给业主委员会工作造成很大难度,而新条例实施后,只要1/2的业主同意就行,操作难度被降低了,因此对应修改的地方条例会更加有利于小区业主利益的维护。 典型案例:2006年下半年,我市玉带路一小区建成不久,经常发生自行车被盗事件,经调查,小区物管负有很大责任。原因是该物管公司聘请一些不正规的人来当保安,他们与外人勾结,共同作案,偷盗自行车。事情发生后,小区的业主们十分气愤,提出要求要解聘物管公司。但由于当时提出要求的人比较少,甚至不到一半,所以业主们的要求没有实现。该小区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按照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只要1/2的业主同意就能通过,现在如果再出现当时的情况,他将理直气壮地与物管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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