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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本报讯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为了让更多市民明白这一条例,昨(18)日记者邀请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的马波律师为大家解读。 马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马波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此条例之所以出台,是因为以前很多小区的物管在搭建一个花台或改建公用设施时,基本上没有征求过业主的意见,对业主造成了一定损失,今后按照此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在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时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对业主来说有了更多的保障。 典型案例:市延安路一大型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开发商建成了门面,引起了众多业主们的极大反响,他们纷纷要求拆除门面,恢复消防通道。开发商在压力逼迫下只好照办,律师称这些业主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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