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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将受罚
来源: 作者:□ 实习生 梁源 记者 何刚 发布时间:2007-11-27  

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将受罚
税务部门:车船主应主动及时缴纳车船税

□ 实习生 梁源 记者 何刚

    本报讯 我市保险机构于今年7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然而,在该项措施启动实施后,我市7月至8月末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并不理想。对此,市地税局于昨(26)日作出要求,对此期间未代收的车船税在11月15日前未追回的,该局将按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据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人介绍,自该措施实施以来,该局对我市9个从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2007年7月1日至8月30日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9家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法定义务的行为,有4家保险公司未代收率都在30%以上。对此,市地税局要求各保险公司从10月1日起,严格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法定义务,截止11月15日,我市各保险机构在追缴后已扣税款已占应扣税款比例的80%以上。
    该负责人还提醒,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未经有关机关审批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得拒缴车船税,而应该主动及时缴纳。另外,保险机构在收取“交强险”时应按要求代收车船税,否则,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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