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设备致人损伤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吗
高坪区读者伍女士:我丈夫受人雇请在某混凝土搅拌站从事混凝土搅拌工作。2007年12月7日,因搅拌站设备发生故障,我丈夫在维修过程中左手臂被卷进机器而造成断裂。雇主青某称,该搅拌站设备是其从王某处租来的,他认为,造成我丈夫左手臂断裂的根本原因是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王某拒绝赔偿。请问:我丈夫的伤害,搅拌站出租人王某是否应当赔偿?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从你的来信看,出租人王某对你丈夫之伤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出租搅拌设备的行为,与你丈夫被设备弄伤之间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你丈夫所受之伤害,王某不应担责。虽然王某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说你丈夫所受之伤害就没有人承担责任了,你丈夫是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丈夫完全可以要求雇主青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