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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泄愤 两男自食苦果
来源: 作者: □ 实习生 辛舒婷 记者 魏勇 发布时间: 2008-04-09  字数:

网上发帖泄愤 两男自食苦果
    这是我市首例网上名誉侵权案。经过法院调解,两男子主动删除在网上发表的不实文章,并向原告书面致歉,赔偿原告因名誉被侵权而产生的各种损失6000元

□ 实习生 辛舒婷 记者 魏勇

    购房户因逾期未能办理产权证,便在网上发帖子攻击房产公司,对其房产销售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昨(8)日,记者获悉,经高坪区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发生在我市的首例网上名誉侵权案顺利告结。
    今年1月,高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高坪区人赵某的亲属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迟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并没有把逾期办证原因及时告知给购房户,而赵某也没有去具体咨询原因。
    为了引起房产公司的重视,赵某与钟某商量后,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不实文章,片面夸大该房产公司存在的问题。文章发表后,许多网民跟帖、评论,对房产公司的销售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房产公司一怒之下,将发帖子的赵某和钟某告上了法院。
    办案法官了解事情的经过后,主动与赵某接触,并与房产公司沟通。赵某认为,法官是房产公司请来的“帮凶”,先是拒绝进行配合,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赵某、钟某认识到在网上侵权的法律后果,二人承认了错误,答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3月18日,房产公司就售房逾期办证问题取得购房户的谅解,同时就名誉侵权问题与赵某、钟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某和钟某主动删除在网上发表的不实文章,向房产公司书面致歉,并赔偿房产公司因名誉被侵权而产生的各种损失6000元,房产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这起因网上发表不实文章引发的纠纷案圆满结案。
律师说法
网上发帖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飞: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信息时代,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不免存在种种问题。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虽然是因为虚拟的网站而起,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发布内容公布了房产公司的具体名字,也为其他一些网友所知。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网上的情况反映不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被告所写内容不实,主观上具有毁损对方名誉的恶意,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的公正评价,其行为侵犯了房产公司的名誉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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