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烟 “烟老板”获刑又蚀财
□ 记者 杨学才 实习生 冯方雄
本报讯 5日,擅自销售假冒香烟的“烟老板”刘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家住顺庆区什字下街。2007年3月以来,刘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秦某等人处购进软云烟、紫云烟、玉溪等假冒香烟,由同伙杨某通过用摩托车送货上门的方式,向顺庆区的香烟零售商彭某、孙某某、黄某等人进行销售,获取赃款62464余元。 2007年7月23日,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对刘某家中及杨某的摩托车内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假冒香烟173.5条,价值共50891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销售卷烟,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