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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肉生仇 屠夫雇凶伤人
来源: 作者:□ 苟豪 实习生 何刚 记者 刘 发布时间:2008-04-22  

卖肉生仇 屠夫雇凶伤人

□ 苟豪 实习生 何刚   记者 刘晨曦

    本报讯  同行因竞争发生矛盾,仪陇县一男子竟雇凶伤人。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雇凶伤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家住仪陇县义路镇的李某和李村海(化名)同为“屠夫”,在镇上卖猪肉。在同行竞争中,两人发生了一些矛盾,李某由此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李村海“好看”。
    2007年3月的一天,李某给在成都从事货运中介业务的朱某说想请人“教训”一下李村海。随后,朱某在成都联系了田某(另案处理)。田某又找到双流县人龙某要其开车送3人到仪陇。
    同年3月12日,龙某用租来的小车将田某等人送到仪陇县马鞍镇。田某与李某取得联系后,得知李村海在家,并商量了“弄人”的方法。龙某在得知田某等人要去打李村海后,不但不制止,还一同前去。随后,田某以买猪为由将李村海骗到义路镇8村3组“48道门”处,田某等人对李村海进行了殴打,并乘坐龙某所驾驶的小车逃离了现场。
    事后,李某付给田某等人6000元“劳务费”,其中龙某分得2000元。经鉴定,李村海损伤程度系7级伤残。不久,警方将李某等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法院在审理中,将该案件定性为仪陇首例“雇凶伤人案”。法官考虑到3名被告人在审讯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承担了李村海受伤后的医药费及各种赔偿金。同时,受害人李村海及其亲友也曾多次向法院表示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
    4月13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朱某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零6个月;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一年零6个月。同时,3人承担赔偿金额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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