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身亡 遗产继承人当赔匠
□ 记者 陈思
本报讯 高坪区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搭载一名乘客与一辆汽车相撞,该男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则受伤致残。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驾车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人共同赔偿原告。 2007年7月,张某在没有行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搭载李某从高坪城区出发,向东观方向行驶。途中,由于张某占道行驶,与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55468的汽车相撞。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被鉴定为8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4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某已经死亡,故其遗产继承人被列为本案被告。为此,张某的遗产继承人与王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