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卖淫 懵懂少女获刑又领罚单
□ 刘仁彬 记者 杨学才
本报讯 日前,未成年少女陈某被营山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女孩刘某某正在营山县城一家网吧上网。“你出来一下!” 与她年龄相仿的女孩陈某突然来到她的面前。 被叫出去后,陈某等人对刘某某进行了一顿痛打,并胁迫刘某某去卖淫。当天下午7时许,陈某等人将刘某某带至该县城一家洗头休闲屋,准备让刘某某卖淫,刘某某乘其不备,从该屋后门逃走。 今年4月1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加之未成年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