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禁毒法》 争做守法公民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我国现行禁毒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作不同的分析:
1、从立法主体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为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个基本构成部分,这是对禁毒法的最基本分类。
(1)国际公约
1909年2月,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万国禁烟会议”(又称“国际鸦片会议”)在上海召开,中、日、英、法等13个国家参加。会议虽然没有签署正式条约,只是形成了决议案9条,但是这次会议拉开了国际禁毒合作的序幕。1912年,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公约》签订。此后,国际禁毒合作与国际禁毒立法发展迅速。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有关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协定及议定书共有17个,其中最重要的有3个:《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分别于1985年6月12日、1989年9月4日参加或者批准了这3个国际公约。因此这3个国际公约属于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执行。
(2)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普遍施行于全国。
现行禁毒法律主要有3部:《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为专门的禁毒单行法律,其它法律只有部分内容是关于禁毒问题的规定,即只有一些附属禁毒法条文,或者与禁毒密切关联。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并施行全国,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比较重要的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强制戒毒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等。
(4)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其含义比司法解释广,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制定通过的并可施行于全国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决定、解释、批复、通知等。因此,从逻辑上讲,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例如《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等,都属于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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