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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6-04  字数:

抢劫挪用贪污救灾物资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市民章先生:由于地震,抢劫、挪用、贪污救灾物资,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1)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抢险、救灾物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挪用特定物资罪:掌管、经手国家财政分拨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其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以5000元为起点,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情节的,仍应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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