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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头痛事 多出的“地下室”竟堆放柴火
来源: 作者:□ 记者杨竹 见习记者李炜琦 发布时间:2007-12-18  

居民头痛事 多出的“地下室”竟堆放柴火

□ 记者杨竹 见习记者李炜琦

    本报讯  顺庆区石油东路某某新城的业主们遇见了一件头痛事,他们的房屋下面多出来了一层“地下室”,并且业主非常担心“地下室”里堆放的柴火,会影响到了整个小区的安危。
    12月12日,记者赶到某某新城,随业主来到了多出“地下室”的9栋和10栋。记者看到,在两栋楼一楼下面,确实还有一层房屋,随9栋台阶走下去,这层房屋里堆放着打扫小区清洁的扫把、拖把及一些柴火等杂物。据9栋一楼业主介绍,他们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下面还有“地下室”,合同里也没有体现出来。今年9月份入住后才发现有这么一层,而且当时还放着几箱白酒。他很是担心哪天一不小心丢一个烟头,白酒和柴火会燃起来。经过几次和物管公司交涉,他们才搬走了白酒,但是这些拖把不时发出的霉味还是让人难以忍受。
    记者随后采访了某某新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五星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地下室”里堆放的是他们打扫卫生的工具,并且他们使用这些房屋是和开发商达成了协议的,并出示了协议书。当记者随后与某某新城的开发商某房产公司联系时,公司登记的所有办公电话已是空号,业主提供的公司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也全部成了空号。
    记者就某某新城出现的“地下室”问题咨询了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的杜礼红律师。杜律师告诉记者,一楼以下的房屋有多种情况,有可能是停车场、地下室或防洪层等。业主需去建设规划部门查清开发商登记的地下室属于什么性质。从某某新城的具体情况看,有台阶不可能是停车场。如果是地下室,在当初合同中却没有注明,属开发商违规,业主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是防洪层,那么按照有关规定,防洪层的产权归业主所有,物管公司无权私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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