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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 别轻信口头承诺
本报讯 昨日,家住市马市铺的刘德明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他去年12月在丝绸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签定了购房合同。随后他发现卖家谎报房屋竣工日期,刘先生要求重议房价,却遭到卖家拒绝。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去年12月从一个朋友那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初看房的时候朋友告诉他房屋竣工日期为2003年,但在办理银行贷款工程中,他发现购买的房子原来是1999年就修好的。发现卖家谎报竣工日期后,他要求对方提供房产证,发现其中记载的竣工日期的确是1999年。“他把1999说成2003,属于谎报房屋信息,我要他适当的降低房价,他却不承认自己曾经说过房子是1999年竣工的。在遭到拒绝后,刘先生要求解除交易,并提出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市三合律师事务所杜礼红律师在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称,刘先生查看房产时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卖方曾经告知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2003年。而且房屋的竣工日期在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材料中均有记载,刘先生作为买方应该事先了解。也就是说,刘先生现在并没有办法证明卖方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因此,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获得支持,而且还要向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杜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交易双方当事人不要轻信口头陈述,而忽略对房产证等相关书面材料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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