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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重不重 听证会上定 我市举行首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
□ 实习生 张晓琴 记者 雍宏伟 本报讯 “稽查局对本案处一倍罚款偏重,我们希望按最低标准50%进行处罚。”28日上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八楼会议室,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罗某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据悉,这次听证,是我市首次举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查人员称,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经营期间,从攀枝花市娄某、唐某等“煤串串”处购进煤炭后,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抵扣税款,便通过找中介人张某(已逮捕在押),由张某多次从第三方合江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并按发票金额的12%-12.5%比例向发票提供人支付“税金”。其后,该公司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共向高坪区国家税务局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9,065.0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9,065.06元。 2008年1月16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税务机关不予处罚或从轻按50%的标准进行处罚。 随后,本案调查人员针对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和要求,运用相关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了答辩和质证。目前,听证会所涉案件正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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