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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扒窃团伙成员火拼
来源: 作者:□ 肖杨 记者 杨学才 发布时间:2007-08-21  

两扒窃团伙成员火拼
混战中致一死两伤,找人报复者获刑8年

    本报讯  扒窃团伙A的苏某在“找钱”时,被扒窃团伙B的人发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于是,团伙A的陈海(化名)四处找人报复,致使两个扒窃团伙成员火拼,最终导致一死两伤。昨(21)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海有期徒刑8年。
  2000年3月中旬的一天,苏某(另案处理)在市文化路对一老人进行扒窃时,被扒窃团伙B的李某某、李某、邓某发现后并将钱搜走。同月15日晚,李某某等3人在模范街看见苏某,3人将苏某拖至杨家巷对其殴打,并欲招苏某及其同伙为“小弟”,要求苏某及其同伙于次日晚9时在模范街见面。
  事后,苏某找到陈海,要他帮忙找人报复。陈海等人找到秦某,秦某又邀约了20余人,携带猎刀等凶器寻找李某某等3人。在苏某指认李某某等3人后,陈海、秦某等人对李某某等3人进行殴打、刀刺。混战中,李某、邓某两人在臀部、大腿被捅伤后逃走,李某某被人用刀乱刺背部、腿部后逃到一服装店,陈海一伙追至服装店并用砖头砸李,龙某朝已倒地的李某某右胸刺了一刀。之后,众人逃离现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9日,陈海在云南省一旅馆住宿时,被昆明警方抓获。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海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虽然被告人陈海没有直接对死者李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但其邀约秦某报复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并与秦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进行追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同案人伤害致死的后果,陈海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陈海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于8月14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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