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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索要香烟 匕首刺出命案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报讯 昨(2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何康(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6年12月2日晚11时许,阆中人侯林与好友程辉、武军(均为化名)等4人在街上闲逛,因身上的钱被挥霍一空,侯林便提出到阆中市文昌宫街的网吧去“找钱”。当4人步行到文昌宫街北段“金水屋”网吧时,发现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一名青年持有一部手机,侯林遂叫好友程辉进网吧把手机骗抢出来,侯林与其余两人则在“金水屋”网吧对面的街道上等待、接应程辉。 在程辉进网吧寻找机会骗抢手机的过程中,何康与其好友邢路(化名)路过侯林等人站立的地方。闲得无聊的武军便上前拦住邢路,叫其给一支香烟抽,邢路拒绝并大声对其喝斥“滚开”。见好友被喝斥,侯林当即走到邢路的面前说:“我兄弟找你要烟,你为啥喊滚?”邢路对侯林扬手就是一耳光。侯林立即还手,在踢了邢路一脚后,又一拳击中站在旁边的何康的头部。遭到无端殴打的何康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与侯林进行抓扯。抓扯中,何康伺机朝侯林的背部右侧猛刺一刀。侯林被刺后朝王爷庙街方向跑,何康追至王爷庙与文昌宫街交界处停止追赶。后经鉴定,侯林系被刀刺伤右肺部,失血性休克死亡。12月3日,何康被刑事拘留。 今年4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何康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死者侯林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月8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何康不服,以自己系正当防卫及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侯林受伤后跑离现场,何康持刀紧追,主观上有伤害侯林的故意;侯林赤手空拳与何康殴打,何康没必要用匕首猛刺对方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驳回何康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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