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对超过两年的借款承诺有效吗
蓬安县读者袁女士:2004年3月,我的朋友找我借了5万元钱买房,约定当年底还款。但是,他在当年底却没有还款。现在,该朋友外出打工,我因急需用钱便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他催收,他在回邮件时说在今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但至今仍没有还给我一分钱。我听说借款到期后两年没有催收的,就丧失要求还款的权利。请问:借款人对超过两年的借款承诺有效吗?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袁女士所提事项涉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两年,即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袁女士出于朋友的关系,在两年内没有主张还款权利,已经丧失胜诉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作出的司法解释等,袁女士向借款人发出到期借款催收信函,借款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并承认和作出明确的还款承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