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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帽子遮头、口罩蒙面、石头拦路、持刀威胁等方法作案 五蒙面刀客抢劫入班房
本报讯 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用帽子遮头,口罩蒙面,石头拦路,抢劫过往车辆(本报曾报道)。家住营山县的5名男子,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结果还是被一一抓捕归案。昨(26)日,记者获悉,营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5名男子被依法判刑。 今年3月24日,被告人邓涛、杨会龙、郑荣、杨桃、王强与李林(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抢劫。当日晚11时许,6人携带菜刀、帽子、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在省道公路204线营山县渌井镇境内,杨会龙、郑荣、杨桃、王强用石头拦住过往车辆。当受害人蔡某、苟某驾驶小轿车从蓬安返回营山,行至该地段时,几人蒙面持刀强行打开车门,将受害人挟持到附近山坡上,采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劫走现金1400元、手机两部和银行卡一张。3月25日下午,几被告人又从营山县骑车至蓬安县徐家镇踩点。当日晚9时许,几人携带同样的作案工具,在蓬安县骑龙乡三村五组路段,采用相同的方式抢劫一辆长安货车,几被告人从受害人身上搜走现金100元,手机一部。 法院还查明,2006年2月26日,邓涛与他人(另案处理)到营山县朗池镇小东街某茶馆内,采用蒙面、持刀相威胁的方法,抢走4名受害人现金1000余元。2005年9月7日晚,邓涛与他人(已判刑或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邓某打成重伤。2005年10月22日晚,邓涛伙同他人持刀追砍任某,将其砍伤致7级伤残。 7月11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提起诉讼。8月13日,法院对该案宣判,一审判决邓涛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13年;杨会龙、王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郑荣、杨桃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费用共计103650元,由共同作案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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