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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火药枪、菜刀入室抢劫 “飞天大盗”团伙成员获重刑
本报讯 26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7名犯抢劫罪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80元。 2006年2月,被告人苏某、王某共谋如何搞钱。随后,苏某与被告人韩某联系,要韩某帮忙了解浙江商人留某家的相关情况。2006年3月4日,韩某将留某有钱的情况告诉苏某。苏某与王某决定当晚对留某实施抢劫。于是,苏某、王某邀约被告人蒙某、吴某、李某(在逃)参与抢劫。当晚,吴某携带火药枪一枝,蒙某携带菜刀、水果刀各一把,韩某指定受害人留某家的具体位置后离开现场。苏某等人见留某家有客人,便决定待留某的客人走后再动手。期间,吴某找来被告人吴某某参与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苏某对作案进行了分工并发放了作案工具。苏某、王某、吴某、吴某某、蒙某等人持火药枪、菜刀进入留某家中,抢得现金200元、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及西服、貂皮大衣、银行卡等物,并威逼留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经嘉陵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物价值达6014元。 另查明,2005年12月初,被告人苏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盐亭县金孔镇毕村4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价值1200元的物品。2005年12月19日晚,苏某伙同谭某某等人窜至盐汀县双龙乡,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双龙丝厂价值5400元的干茧。2002年1月9日,苏某、苏某某等4人窜至嘉陵区世阳镇,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家中,将放于床上的4000元现金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王某、吴某、蒙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枪、持刀入室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为此,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苏某被判重刑外,被告人王某、蒙某、吴某、吴某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苏某某、韩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3年,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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