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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 杨学才 魏勇 /文 发布时间:2007-09-03  

 

 

离婚  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编者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债务纠纷越来越复杂,种类较多、争执标的额较大,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或债务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我们在离婚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与债务纠纷呢?编者认为,还是以和为贵,妥善处理为好。

热线咨询:协议离婚后 前妻要求重分财产合法吗

    市民周某:我与前妻在去年1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在,我已再婚。可是,前妻最近却以离婚时分割财产受到欺诈和胁迫,原财产分割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受理后,向我送达起诉书并要我答辩。请问,法院受理前妻的起诉合法吗?

法律释疑:共同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
特邀嘉宾:南充焦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何定全

    记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何定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记者: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吗?
    何定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进行反悔。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此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记者:共同债务该怎样分担?
    何定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该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其债务由债务人进行清偿。
    记者:离婚财产分割后遇到逃债怎么办?
    何定全: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当债权人向对方主张债权时,却得到没有偿还能力的回答。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多有出现。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专门规定,离婚时无论当事人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对于离婚时夫妻之间约定的债务,如果一方没有偿还能力,另一方有权向其要求清偿。
    记者:产权办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夫妻共有吗?
    何定全:住房问题,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焦点所在。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第一,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有其它约定除外。如嘉陵区龙泉镇刘某某离婚案中,一方自愿放弃住房,其产权就不再进行分割。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第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如不事先说明,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取得。

 

离婚财产债务分割相关案例 A

共同债务之外的个人债务 各自偿还

    2002年1月,家住顺庆区的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30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抓扯、打骂,以致发生被告的自残行为。2006年9月,何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何某某的离婚请求。
    今年7月,何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刘某某认为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也同意离婚。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共同债务合计1.5万元,由何某某偿还8000元,刘某某偿还7000元;2002年9月18日,刘某某向他人借款5000元,2005年8月27日,何某某向他人借款2000元,均属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行负责偿还。

 

离婚财产债务分割相关案例 B

夫妻离异后为合同闹纠纷 责任同担    2004年7月14日,阆中人谢天、王灿夫妇与王灿的姐姐王红、姐夫赵军签订售房协议。双方约定:谢天夫妇将自己于1996年购买、经改造后的住房一套有偿出售,价格为2.5万元;因双方系亲戚关系,谢天夫妇愿将该房内的家具全部赠送;该房因多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过户出现产权争议,由谢天夫妇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全部现金等。同日,王红夫妇给付购房款2.3万元,并搬入该房屋居住。同年12月4日又给付余款2000元,两笔房款均由王灿出具收条。
    2006年12月12日,谢天与王灿离婚。随后,谢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王红夫妇居住的房屋系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出售后,自己并未收取购房款,并主张售房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王红夫妇退还房屋。
    诉讼中,王红夫妇向法院提交了王灿出具的两张收条。谢天辩称:字条只有王灿的签字,而王灿与王红系同胞姐妹。字条墨迹是新的,不具有真实性,系王灿与王红在自己离婚后恶意串通所为。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房系闲置房,谢天夫妇出售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王红夫妇也未取得。根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同时,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王灿与谢天系夫妻,又是合同当事人,王红夫妇将房款交与王灿合情合理,应认定被告已交付房款。谢天应当返还王红夫妇的购房款2.5万元及利息,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谢天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谢天在二审中对王灿所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却未申请对收据的时间进行鉴定。举证期限满后,谢天申请鉴定,经承办法官咨询鉴定机构,目前的鉴定技术对这种收条的形成时间无法作出鉴定。今年8月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谢天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财产债务分割相关案例 C

自愿放弃应分割的财产 法院认可

    家住嘉陵区龙泉镇的刘某某(女)、任某某于1989年结婚。结婚后,生有长女兰兰(化名,现打工),次子田田(化名,现读小学)。
    刘某某说,结婚后,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2004年1月,任某某在广州因交通事故致使身体伤残,她在护理丈夫期间,丈夫逼迫她离家出走。此后,她一直在外流浪生活,并从2004年分居至今。于是,她要求与丈夫离婚。次子田田如果随她生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如果田田随父生活,她愿一次性承担其抚养费3000元。任某某伤残处理的所有费用,现在还有7万余元,归任某某所有。家里的瓦房,她应分割的部分则自愿放弃。
    任某某则说,他与刘某某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他在广州做生意挣的钱全交给了刘某某保管。他发生交通事故身体伤残后,刘某某便有了外遇,并拿走家里的现金10万元及他伤残后的赔偿金。刘某某起诉离婚,他表示同意。但次子田田由他委托其哥哥帮助抚养,由刘某某承担抚养费。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与任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刘某某自愿放弃次子田田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现有存款7万余元,是任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其赔偿金应归任某某所有。刘某某自愿放弃应分割的部分财产,法院予以认可。
    今年3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准予双方离婚。次子田田由任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付给田田的生活费100元,到独立生活时为止;田田在读书期间的学费、医疗费等,凭收款凭证各自承担一半;交通事故所获赔偿金和家里的瓦房,全部归任某某所有。

 

□ 本报记者 杨学才 魏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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