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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与妻子联系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来源: 作者:□ 肖杨 记者 杨学才 发布时间:2007-09-04  

长期不与妻子联系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 肖杨 记者 杨学才

    1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向一名台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判决一南部县女子与这名台籍男子离婚。
  今年35岁的张某某系南部县人,其夫陈某某现年50岁,系台湾省桃园县人。张某某、陈某某于1996年相识,1997年4月10日在四川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某、陈某某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半年,陈某某向张某某提出离婚,因张某某不同意,陈某某便离家出走,一直没有与张某某联系。于是,张某某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
  法院受理这一涉台离婚案件后,在不方便用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邮寄的方式通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向陈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合法传唤,陈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陈某某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因为陈某某长期离家不与张某某联系,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某某、陈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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