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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被逼跳西河案日前宣判 3名被告犯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一名被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 记者 杨学才
昨(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2006年“12·21”强迫卖淫案经过该院审理后,于日前一审宣判,3名女孩被判犯强迫卖淫罪,1名男子被判犯窝藏罪。 案件回放 3女孩被逼跳入西河 “救命啊……”2006年12月21日晚,位于市西山风景区脚下的环峰路传来一阵阵撕心裂肺的呼救声。两名在附近一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奋不顾身地救起了胥某、李某某两名女孩。 当日晚,顺庆区公安分局的巡逻民警在西河河堤上发现可疑男子毛娃(化名,蓬安县人),毛娃交待了一个惊人的案情——在民工救起胥某、李某某的地方,刚发生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一名叫唐某的女孩可能被淹死。 根据线索,民警锁定犯罪嫌疑人菲菲(化名,17岁,广安市广安区人)、双双(化名,嘉陵区人,生于1989年10月)、维维(化名,17岁,顺庆区人)伙同他人逼迫唐某等3人卖淫。2006年12月24日,警方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一审判决 3被告犯强迫卖淫罪 今年7月9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菲菲、维维、双双和刘某(未满16岁,另案处理)、侯某某(未满16岁,另案处理)、曾某(未满16岁,另案处理)将南充某学校学生唐某、胥某、李某某从市宁安巷和西河北路交会处的一个岔路口,挟持至环峰路附近的西河河堤上,采用打骂、侮辱等方式,强迫3名被害人卖淫。唐某、胥某、李某某假意答应,在被告人放松警惕时,集体跳入西河内。菲菲、维维、双双等6人见状迅速逃离,致使唐某溺水死亡。 同日,毛娃在明知女朋友菲菲等人逼迫3女孩卖淫,并致使3女孩跳入西河内,其中一名女孩可能淹死的消息后,仍提供现金400元给菲菲让其逃离。 检察机关认为,菲菲、维维、双双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毛娃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8月23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菲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双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00元;维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00元;毛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庭审三大焦点 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A:逼迫卖淫由谁提出 公诉人指控:当6人挟持3名受害者到西河河堤,并对其进行打骂后,双双提出要将3名受害人带去卖淫。 双双辩称:她以前给曾某说过“卖处”的事情,但是案发当日没有说这件事。双双的辩护人称,公诉人指控是双双提出强迫卖淫的犯意证据不足。 法院观点:双双及其辩护人提出,由双双提出强迫卖淫犯意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双双未满18周岁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 焦点B:双双是否是从犯 公诉人指控:双双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应该是主要作用。 双双的辩护人辩称:案发的过程中,双双没有对唐某、胥某、李某某3名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她是受邀约参与犯罪,在整个犯罪案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法院观点:双双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虽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双双在共同犯罪中不起次要作用,也不是辅助作用。因此,在该案件中,双双不是从犯。 焦点C: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公诉人指控:在事发当日,菲菲、双双、维维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强迫卖淫罪。 双双辩护人辩称:在唐某、胥某、李某某身上,卖淫的结果并没有发生,双双等人的行为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观点:强迫卖淫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以行为实施完毕而非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菲菲、双双、维维伙同他人强迫3名被害人卖淫,被害人被迫同意后,强迫行为已实施完毕。因此,菲菲、双双、维维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已处于既遂状态之中,双双的辩护人关于卖淫结果尚未发生,双双等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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