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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现场
车祸赔偿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交通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钱投入到了购买汽车上。由此,驾驶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并存。车辆在方便我们出行的同时,车祸这个“隐形杀手”,也无时不在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如何避免车祸?如何在处理车祸的问题中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已逐渐成为有车一族关注的热点话题。
热线咨询:车祸赔偿如何起诉
市民陈某:我的一个亲戚被机动车撞伤,在医院经过两次手术后,司机以 “无钱”为由,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由于当初发生车祸时情况混乱,大家觉得应先救人为主,未到交警部门进行笔录备案。事情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作为亲属,我们应该如何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法律释疑: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处理实行归责原则 特邀嘉宾: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顺福
记者:交通事故损害索赔的时效性应注意什么问题? 魏顺福:交通事故损害索赔的时间在法律上没有限制,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随时都可以进行索赔,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应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记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魏顺福: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有证据证明后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前者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否则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当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者只需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人,而前者要减轻自己的责任,则必须证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不报案对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责任方面极为不利。 记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什么问题。 魏顺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能够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不是随便要价。在南充,伤残等级十级到一级的赔偿标准,一般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逐级递增,即每一个等级控制在5000元左右。 记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魏顺福:机动车驾驶人即司机为直接责任人,如司机系他人雇佣或系执行职务,造成交通事故,则雇佣人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记者 魏勇 文/图
车祸赔偿相关案例
车祸丧身 过错方索赔25万元
车辆在等候交通信号灯指示时发生追尾碰撞,驾驶三轮汽车的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死者的家人依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25万余元。 2006年11月12日,三台县人何凯驾驶三轮汽车行驶在绵阳市205省道299KM+300米处,与前方同一车道内的中型专项作业车追尾碰撞。随后,何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事故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查明中型专项作业车由绵阳人王跃安驾驶,事故发生时,王跃安驾车停在车道内等候交通信号灯指示,何凯驾驶三轮汽车失控,自行追尾引发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由此认定:“何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跃安无责任。” 何凯死后,其家人了解到,王跃安所开汽车挂靠于南充通发运业有限公司(简称通发公司),该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营业部(简称保险公司)缴有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何凯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今年6月19日,何凯的家人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在把王跃安和通发公司列为被告的同时,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该次交通事故由何凯负全部责任,应予以确认。按照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保险的通常规定,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担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责是此项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被告王跃安无责,原告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8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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