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二审 工伤赔偿案落锤定音
□ 赵泽均 记者 何刚
10日,记者获悉,南部县司法局南隆司法所日前指导辖区的南隆镇大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因一方当事人的反悔,历经“一裁二审”后,得到了终审法院的支持。 2005年9月9日,阆中市农民韩某在南部县南隆镇某砖厂打工时,不慎摔伤。2006年1月15日,韩某出院当天,当事人双方在大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某砖厂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 2006年7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韩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韩某认为,此前与某砖厂所签协议,是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有失公平。后来,当地仲裁机构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某砖厂应一次性给韩某各种费用共91850元。日前,在经过南部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后,法院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