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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 失足高中生上大学
来源: 作者:□ 记者 魏勇 发布时间:2007-09-13  

    今年参加高考并被成都某大学录取的张某,在某中学读高中期间,盗窃手机、充值卡等价值3万多元。为挽救这名失足学生,公、检、法部门启动了绿色通道——
判处缓刑  失足高中生上大学

  仪陇县的张某在某中学读高中期间,盗窃手机店的手机、充值卡等价值3万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张某已被成都某大学录取(本报曾报道)。12日,记者获悉,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快速办案,使张某得以顺利跨进大学校门。
    “三长”会议 为失足学生启动绿色通道
  18岁的张某家住仪陇县土门镇。今年2月16日,他窜至土门镇粮油街某门市部,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卷帘门锁撬开,盗走门市部内的充值卡200余张、手机14部和现金1000余元。经有关部门评估,涉案物品价值达3万多元,而盗窃案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张某理应受到惩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了解到,张某今年参加高考后被成都某大学录取。面对这名“待罪”的准大学生,究竟该依法严惩还是予以挽救?
  8月2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发现张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其居住地的干部和群众评价也很高,且系初次作案,其盗窃案被侦破后,当地近百名干部群众联名担保,学校和当地政府也申请给予其从轻从宽处罚。同时,张某的亲人也积极退赔损失,获得了失主的谅解。
  为了尽可能不让张某失去上大学读书的机会,仪陇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立即向县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县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了张某盗窃一案简化办案程序的有关事宜。
    判处缓刑  失足学生获得新生希望
  8月7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依法向该县公安局发出《启动快速办案缩短羁押期限意见书》。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决定后,抓紧时间收集、固定、完善证据。8月14日,该案就被快速起诉至法院。
  8月27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宣判,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法院认为,张某的盗窃数额虽然巨大,但其系在校学生,有认罪悔过表现,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并且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了被盗人的谅解。此外,张某已被高校录取,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理。
  9月12日,承办张某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判决生效日期是在张某所考大学报名日期的前一天,张某目前已顺利进校读书。
检察官点评
     宽严相济  重在促使嫌犯改过自新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云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有5种情形可不起诉,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的办案指导方针是“不枉不纵”,现在公布的《试行标准》的办案指导方针是“宽严相济”。依据该标准,司法机关对张某一案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在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和及时回归社会的同时,同样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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