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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载申诉 七旬翁欲“洗”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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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记者 魏勇 文/图 发布时间:20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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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载申诉 七旬翁欲“洗”强奸罪
申诉“洗”罪被判刑 现年73岁的何天锡家住南部县升钟镇。1958年,何天锡中师毕业后,分配至南部县柳树乡小学任教,并在学校的师生食堂兼职。 1959年3月22日晚,何天锡因患重感冒没有上班。当晚,学校领导安排学生向某照料生病在床的何天锡。23日早晨,学校领导接到学校教师何某的检举,“怀疑女生李某22日晚在何天锡的寝室里睡”。事后,学校领导和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干部对其进行了调查,但一直没有得出确切的结论。 同年6月17日,即事隔80天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突然到学校办案,但依然没有出具结论。8月5日,还在学校上班的何天锡到原柳树公社领工资,结果被原公社干部宣布“逮捕”。在送往县城的路上,何天锡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自杀,后被送进县人民医院抢救。8月28日,毫无防备的何天锡再次遭遇突然情况,在没有对他进行审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他犯强奸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何天锡“领判”,但因伤势过重回家养病。 1962年1月,身体刚刚康复的何天锡第一次进行申诉。同年4月,因“不认罪”,他被收监押送苍溪县三溪农场劳动改造。1963年4月26日,何天锡被以“量刑稍重”提前释放。回家后,他继续进行申诉。1975年,法院以写“申诉材料达400多份,申诉超过法律许可范围”为由,对何天锡判处有期徒刑5年,押送雅安市苗溪茶场劳动改造。 自学法律当庭列证 1980年4月,何天锡刑满释放,人到中年的他仍然为自己的“改判纠错”奔忙,但由于种种原因,他的申诉毫无结果,家里也一贫如洗。面对这样的情况,妻子以“再去申诉就离婚”进行阻止。何天锡不得不改变策略,一边为养家糊口而奔忙,一边暗中找来法律书籍自学。 2000年,看着儿女都已长大成家,何天锡又萌发了申诉的念头,这一次,他没有简单地讲述事情的经过,而是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申诉。在一次又一次的等待中,今年7月,何天锡申诉的情况引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法院决定开庭听证。 9月13日,法院的第二次听证如期举行。当天早晨,何天锡背着自己多年来准备的数十万字的资料来到法院门口,他的家人也陪伴着一同等候。8时55分,听证开始,何天锡随身携带了当年的几份卷宗,他将卷宗里有疑点的地方一一进行了列举。 疑点一,原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案发起因的基本事实;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没有犯罪现场的勘验笔录;没有受害人(2004年因病去世)身体鉴定结论和法定物证。 疑点二,原案卷的“查对材料”没有查对人和受害人的依法签名;受害人检举的4次强奸的时间、地点和案由事实互相矛盾,且都没有旁证;案发当晚,申诉人身患重感冒,无论从生理上和时间上都不具备与受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疑点三,判决书上没有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原南充地委批示刑期两年,但刑期却依然是按报批的7年执行,违反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 疑点四,受害人的原配丈夫李某,证明结婚时其妻子是处女;受害人原同班同学向某也作出了推翻原判决认定强奸事实的证言;1971年,原升钟区委、区公所对何天锡强奸案的复查材料证明强奸行为没有发生。 对于何天锡列举的内容,法院没有当庭回答。听证结束后,主持法官向记者表示,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等因素,听证重在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何天锡的申诉能否立案再审,原来的审判程序合法与否,不是关键。在随后的采访中,该强奸案受害人的丈夫李某告诉记者,“妻子临死前是含恨而死,说他(何天锡)有冤情,让我一定帮他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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