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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两次未过户 三“车主”互推赔偿责任
□ 记者 李波
被两次转让且没有过户的客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日前,经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受益“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客车肇事 今年72岁的吉加才家住南部县双佛镇。2006年1月27日下午3时许,吉加才在公路上行走时被一辆客车撞伤。 事发后,吉加才被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肇事的川R30017客车驾驶员是何永彪,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陈万保。原来,事发前陈万保已将此车转让给一名叫何希虎的人,何希虎随后将此车转让给何永彪。由于两次转让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事发时,其车的所有权人仍是陈万保。 两“车主”成被告 吉加才出院后,陈万保、何希虎、何永彪为赔偿一事互推责任。因索赔无果,吉加才一纸诉状将陈万保和何永彪告上法院。同时,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各种费用10.5万元。 法院查明,陈万保未转让车前,向中财保南部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期为2005年2月21日至2006年2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此车肇事时,系何永彪占有、控制、使用和受益,何永彪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万保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万元,故第三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车主”赔款 此案的第三人在一审中认为,陈万保投保后,在保险期限内转让车辆,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根据其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例“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免责主张的依据,系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与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相悖。为此,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赔偿吉加才33347.06元,判决何永彪赔偿吉加才10336.77元。 第三人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何永彪赔偿吉加才41683.83元;本案中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可由相关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9月17日上午,记者了解到,本案第三人已与吉加才达成和解协议,回到一审判决结果的起点上。目前,吉加才已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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