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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南部县读者冯女士:1996年初,我与陈某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并于次年生育一子。我们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对我和孩子不负责任,我不愿继续与陈某生活,有朋友说我与陈某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请问:同居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吗?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确认其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有两个适用性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同居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同居生活的,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你与陈某在同居期间虽然生有一子,但仍旧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无条件解除,无需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如果你与陈某对孩子抚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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