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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在企业的出资应如何处理
营山县读者尚女士:2006年,我的丈夫厉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63万元,以他的名义和朋友在深圳合伙开办了一制衣厂。现在,我与厉某因感情破裂准备解除婚姻关系,但却无法为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处理达成一致。请问,以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礼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可以与厉某协商,将厉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你,以取得合伙人资格或退伙,你也可以在厉某进行适当补偿后,在合伙企业的份额不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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