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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引起纠纷 南充歌舞剧院与被告握手言和
2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南充歌舞剧院诉香港振柏国际投资公司(下称振柏公司)、四川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玖福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日前成功和解。 据了解,1999年12月,南充歌舞剧院与振柏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歌舞剧院出让土地使用权、振柏公司出资,共同对歌舞剧院位于市人民花园的房地产进行开发改造,建成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各50%分配等。因振柏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且为境外企业,歌舞剧院与振柏公司决定将该工程项目以玖福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 房屋竣工后,歌舞剧院与振柏公司因应付款等问题而引发纠纷。今年8月,歌舞剧院向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经协商,歌舞剧院与振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9月7日,双方同意相关费用由南充歌舞剧院承担,振柏公司自愿用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陵区原火花镇的22亩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歌舞剧院,玖福源公司表示认可。今年10月底,顺庆区人民法院主持三方确认了和解协议内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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