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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格式协议中的“门面”一词改为“负层住房” 一“词”之误 房屋买卖引发官司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雷文与被告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一场因一“词”之误引发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5年,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经该县国资委同意,对其所属的建管所闲置办公用房予以公开竞价出售。为统一协议形式,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编制了《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村镇建管所门面住宿楼拍卖协议》格式文本。同年10月,该局在向原告雷文出售负层住房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将格式协议中“门面”一词改为“负层住房”。随后,原告因未能与被告就买卖房屋后空坝及办理“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达成共识,原告按《拍卖协议》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交付门面,并退还多交款项。但是,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原告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雷文不能提供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负层住房买卖协议,且其提供的《拍卖协议》中“门面”(负层住房)每平方米的出售价100元与门面的每平方米综合评估价1200元相距太远,应认定为“门面”一词为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工作人员疏忽、失误所致。 今年6月2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雷文的诉讼请求。雷文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仪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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