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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内转租 转租者为损失担责
来源: 作者:□ 胡爱明 记者 魏勇 发布时间:2007-12-10  

承租期内转租 转租者为损失担责

    承租期内将所租砖厂转租,造成财产损失应向谁主张赔偿?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转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原告何某、蔡某以书面合同方式,将其经营承包的营山县欣旺页岩砖厂租给被告胡某、张某、李某经营,约定租期至2007年2月10日止,承包经营费共计8万元。2006年4月25日,被告又将砖厂转租给王某,双方对固定资产内容的约定与原合同相同,双方签字认可。今年2月9日,转租期满,王某的管理人员当着原告何某以及被告张某、胡某等人,将该厂的固定资产如数清点移交,当时3方均无异议。
    5月17日,原告何某、蔡某以被告在承包经营中丢失了部分固定资产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的变压器、附属设施等,并诉至法院。
    11月下旬,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胡某、张某、李某赔偿原告固定资产丢失和受损的费用22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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