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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侄女返还不当得利
来源: 作者:□ 李良俊 记者 魏勇 发布时间:2008-01-14  

叔父在工地上死亡,她擅自与建筑方达成协议并获得20万元赔偿款
无权代理 侄女返还不当得利

    仪陇县农民李能在陕西务工时不幸身亡,与其一起生活的侄女李华在李能近亲属未授权的情况下前往索赔,得赔偿款5万元及数额为15万元的欠条一张。随后,李能的近亲属将李华告上法院。
    李能年幼时,其父母便双亡。李能成年后,因未能婚配,一直在其侄女李华的家中生活。
    2006年10月12日,李能在陕西某集团承包的工地上死亡。在该集团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赓即通知李华前往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李华未与李能的堂姐李梅取得联系,随即与其继父等人前往西安索赔。
    同月20日,李华与建筑公司及负责此事的王全达成协议,并出具收条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伤亡一次性赔偿费20万元。付款方为建筑公司及王全。”王全当即支付李华现金5万元,余款15万元另由王全向李华出具欠条。
    同年11月10日,李梅等人以王全为被告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经过多次调解,王全同意支付李能死亡赔偿金11万元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随后,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华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因李华在法院调解期间将所得赔偿款分出了2万元,个人实际得款为3万元,建筑公司遂同意了李华只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李华系死者李能的侄女,不是赔偿权利人。李华在未告知李梅的情况下,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属无权代理,索赔行为视为无效。判决后,李华以有权享有李能的遗产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能在李华家生活了5年,在生活上受到一定的照顾,但李能有收入来源,因而李华不应作为李能的继承人。为此,二审法院于日前依法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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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拥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代理虽然具备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缺代理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3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第三种无权代理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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