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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成 强行对乘客搜身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搜身者汪海犯抢劫罪名成立
□ 李良骏
南部县农民汪海(化名)与他人一起采用“丢包”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被“不上套”的程韵(化名)识破。为此,汪海对程韵强行搜身,并用石块砸伤他人。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汪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强行搜身 一乘客被搜走1200元 2007年2月9日早晨7时许,汪海等人在南部县城第三中学校附近的街道上“狩猎”(指寻找作案对象)。7时30分许,李某驾驶出租车在该地停下,乘客程韵随即下车,一男子(本案同案嫌疑人,姓名、住址不详)立即上前在出租车的侧面丢下一钱包,并随即将其捡了起来,假称包内有1800元现金。该男子主动提出与看见钱包的程韵平分,结果被程韵拒绝。 随后,汪海称自己的钱包丢失,包内的钱有记号,要查看程韵身上的钱,程韵拒绝。于是,汪海便对程韵强行搜身,并从程韵的衣袋内搜走1200元。见程韵现金被搜,出租车司机李某立即下车抓住汪海,要其退钱。见不能脱身,汪海捡起石块将李某的头部砸伤,并乘坐一出租车逃离现场。 假称“敬孝” 欲逃脱法律制裁 2007年4月6日,汪海被抓获归案。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汪海犯抢劫罪。原判认定,汪海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汪海不服,以其当天一直在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没有时间参与抢劫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找到相关证人证明自己照顾父亲的事实。 锁定证据 搜身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认为,汪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汪海伙同他人作案时,有众多证人在场亲眼目睹。同时,汪海等人逃离现场时所乘坐的出租车,其驾驶员认识汪海。加之经过被害人程韵、证人李某的辨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链接 诈骗罪与抢劫罪的异同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要件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两个当场从时间上看是不间断的,连续的过程。其犯罪目的明确,系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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