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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坠楼身亡 医院赔款两万
一名中年女子在市内一家医院因翻窗户坠楼身亡。为此,该女子的亲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昨(2)日,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该医院被判赔2万余元。 2007年11月15日下午2时许,顺庆区女子圆圆(化名,42岁)因对生活感到绝望,在家中将自己的手腕割伤,其丈夫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求助。闻讯赶到的120急救车火速将圆圆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将圆圆安排在该医院12楼的一个手术室进行缝合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医生、护士正在做手术前的器械准备工作时,圆圆翻窗户坠楼身亡。这一突发事件惊呆了医生、护士和其他病人。圆圆的家人闻讯后感到悲痛欲绝。 事发后,圆圆的亲人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死者丈夫杨某某称,圆圆被送进手术室后,他按照要求去缴费,回来后听到的却是妻子的死讯。医院在病人进入手术室后,其监管职责应该由医院承担,故圆圆的死亡应该由该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圆圆的亲人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 该医院辩称,圆圆在医生、护士准备为其进行缝合术时自行翻窗户坠楼身亡,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无过错,对圆圆的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圆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选择自杀,系自身行为所致,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是,圆圆因割腕自伤送进医院手术室治疗,她本身有自杀自伤的行为,而该医院在对圆圆进行手术时,病人家属无法进入手术室,也无法对病人进行必要的监管,医院对这类病人应有“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圆圆翻窗户坠楼自杀身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2月1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圆圆的亲人共203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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