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蔡荣中 值班编委:王桂林 国内统一编号:CN51-0060
首页 | 点击南充 | 点击天下 | 绸都烟云 | 黄金楼市 | 川东北新闻 | 专题频道 |
  当前位置:主页>点击南充>南充·警法>文章内容
女子坠楼身亡 医院赔款两万
来源: 作者:□ 全亮 记者 杨学才 发布时间:2008-03-03  

女子坠楼身亡 医院赔款两万

    一名中年女子在市内一家医院因翻窗户坠楼身亡。为此,该女子的亲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昨(2)日,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该医院被判赔2万余元。
    2007年11月15日下午2时许,顺庆区女子圆圆(化名,42岁)因对生活感到绝望,在家中将自己的手腕割伤,其丈夫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求助。闻讯赶到的120急救车火速将圆圆送往医院抢救。医生将圆圆安排在该医院12楼的一个手术室进行缝合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医生、护士正在做手术前的器械准备工作时,圆圆翻窗户坠楼身亡。这一突发事件惊呆了医生、护士和其他病人。圆圆的家人闻讯后感到悲痛欲绝。
    事发后,圆圆的亲人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死者丈夫杨某某称,圆圆被送进手术室后,他按照要求去缴费,回来后听到的却是妻子的死讯。医院在病人进入手术室后,其监管职责应该由医院承担,故圆圆的死亡应该由该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圆圆的亲人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
    该医院辩称,圆圆在医生、护士准备为其进行缝合术时自行翻窗户坠楼身亡,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无过错,对圆圆的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圆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选择自杀,系自身行为所致,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是,圆圆因割腕自伤送进医院手术室治疗,她本身有自杀自伤的行为,而该医院在对圆圆进行手术时,病人家属无法进入手术室,也无法对病人进行必要的监管,医院对这类病人应有“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圆圆翻窗户坠楼自杀身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2月1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圆圆的亲人共20381.9元。


(阅读次数:
上一篇:12辆货车白塔嘉陵江大桥“买”罚单   下一篇:为逃债 一公司夜幕下偷偷“搬家”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近新闻
·南充民警与香港飞虎队过招
·车祸赔偿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奸淫幼女禽兽男子被判刑八年
·离婚起恶念一男子为情连杀两人
·离婚 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摩托车牌号 暴露色狼踪迹
·劫财劫色 一男子获刑14年
·营山公处公判31名嫌犯
  热门新闻
·12辆货车白塔嘉陵江大桥“买”罚
·为逃债 一公司夜幕下偷偷“搬家
·钢板断裂 患者向医院索赔三万
·钢板断裂 患者向医院索赔三万
·民警柏勇抓获6名网上逃犯
·卖傻女 主犯保外就医脱逃
·天网监控 13名嫌疑人街头被擒
·指纹识别 11名“黄牛”遭捉
 
本网站所刊登的南充日报及南充晚报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南充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川省南充市南充日报社 蜀ICP备05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