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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 销售员讨工资受阻
来源: 作者:□ 记者 张驰 实习生 孙颖 杨丽 发布时间:2007-09-18  

未签合同  销售员讨工资受阻

□ 记者 张驰 实习生 孙颖 杨丽

    本报讯  市民谢小姐是嘉陵区一家汽车专卖店的汽车销售员,由于一次工作上的纠纷受了“委屈”愤然辞职,当她离店后去领当月工资时,不想却遭遇店方拒绝。
    谢小姐称,8月26日下午,她因为一名购车客户索要本不在赠送范围的汽车座垫与对方发生纠纷,备感委屈之下,她决定辞职不干,并于当天离开了汽车店。不想,当她第二天去找店方讨要当月工资时,却被对方拒绝,原因是她辞职没给店方老总提出正式辞呈。谢小姐说,事实上,她辞职当天,曾给管她的销售经理打过招呼,如今店方拒发工资,存在故意“打卡”之嫌。同时,她反映说,进店后,店方一直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又拒发工资强行要求她履行“店规”,这十分不合理。
    9月14日下午,记者与该汽车专卖店一名张姓经理取得了联系。谈及拒发工资一事,对方解释称,按照规定,辞工必须提前提出,如果打工者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不利于店方规范管理。“我们未跟她签合同,是因为她还在试用期,按照规定,要3个月后才能签订”,针对谢小姐的投诉,这位负责人同时解释称。
    当天下午,嘉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有关人士获悉此事后,认为店方和谢小姐不签劳动合同违规。按照规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包括在内。店方不主动签合同,谢小姐又不积极提出,这使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该人士称,在这场纠纷中,如果谢小姐辞职没给店方造成什么大的损失,汽车店不给谢小姐发工资没有道理。 他同时称,谢小姐在此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她在汽车专卖店工作与店方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守店方规定。
    截至当日下午5时,记者获悉,经过协商,汽车专卖店最终支付了谢小姐的基本工资,而对于谢小姐提出的销售汽车的提成收入部分,店方称,由于谢小姐在试用期内所售汽车是在店方专业人员人指导下卖出的,按照规定没有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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