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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相好”遭拒 一莽汉放火烧了情人房
□ 王凤 记者 杨学才
本报讯 嘉陵区一男子在达成铁路一工地打工期间,在工地附近一农家搭伙生活,花言巧语骗得女主人欢心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因女主人不愿与其继续来往而恼羞成怒,放火烧了女主人的房屋。8月21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经济损失4750元。 曾因奸淫幼女获刑6年的嘉陵区安平镇农民石九元,没有婚娶,47岁仍是单身一人,石九元2006年在达成铁路工地上打工。 “他是修铁路的农民工,在我家搭伙生活,我没有文化,婚姻很不幸,丈夫是个残疾人,他花言巧语让我心动了。我跟他发生了关系。”受害农妇包某向法庭陈述。原来, 2006年7月底,石九元在达成铁路工地打工期间,在附近一农家搭伙生活,发现女主人包某丈夫是残疾人,包某对自己婚姻很不满意,他便动了邪念,欲与之相好。他告诉包某自家条件很好,自己打工又很挣钱。经过一段时间接触,石九元赢得了包某的欢心,并与包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2006年11月底,包某了解到石九元不仅家里一无所有,还因奸淫幼女坐过牢,感觉到自己受了骗,不愿再与石九元交往,提出断绝关系。石九元一再纠缠,包某为了摆脱其纠缠外出打工。由于找不到包某,石九元恼羞成怒,便产生放火烧其房屋进行报复的恶念。2007年1月16日上午,石九元在安平镇一加油站买了一壶汽油。晚上7时潜至包家房后。晚上10时许,石九元见房内熄了灯,便将汽油倒在包家猪圈房后墙边堆放的芭茅上,用烟头点燃芭茅。见柴草燃烧起来后,石九元逃离现场。晚上11时许,大火被附近的村民扑灭。经嘉陵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定,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750元。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九元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放火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仍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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