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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 他追讨生活补助费
来源: 作者: 何刚 记者 刘晨曦 发布时间:2008-03-26  

因工伤残 他追讨生活补助费

□ 实习生 何刚 记者 刘晨曦

    职工工资上调,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工伤待遇该怎样调整?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一事业单位临时工庞某工伤待遇问题作出劳动仲裁,将庞某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每月调整为420元。
    庞某是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南充养路段的临时工,1986年庞某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后,庞某的左下肢缩短了一厘米,造成髋关节的活动受限。经鉴定,庞某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随后,养路段与庞某签订了工伤协议。协议规定:由养路段每月发给庞某工资的50%即25元作为生活补助费,直至庞某恢复健康或死亡。后经庞某申请,南充养路段同意变更协议,将生活补助费涨至每月65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每月65元的生活补助费根本不能维持生活。于是,庞某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养路段每月支付420元的生活补助费。但养路段以不适用事业单位为由拒绝。
    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该养路段从即日起将庞某每月的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20元。
律师点评
临时工享有企业工伤人员
同等待遇
    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朱正华:《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临时工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庞某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本质上就是职工因工伤享受的伤残津贴。按《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养路段虽属于事业单位,其工伤人员待遇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的规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所以,庞某的工伤待遇也应按《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即每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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