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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不慎 65万现金险些打水漂
来源: 作者: 严玉娟 朱津宏 记者 王钰 发布时间:2008-04-26  

签合同不慎 65万现金险些打水漂

□ 严玉娟 朱津宏 记者 王钰
  
    本报讯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如果不是你们严格把关,我那65万元钱很可能就要打水漂了……”4月23日上午,一位中年男子向阆中工商局柏垭工商所一工作人员感激地说道。
    2007年底,阆中市柏垭镇赵某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简阳市付某在柏垭镇办的一工厂。在签订转让合同时,付某因有事不能亲自前来,便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叔父代为办理转让事宜。合同签订后,赵某将65万元现金一次性交付给了付某的叔父。
    今年3月,企业年检时,赵某拿着合同等相关手续到柏垭工商所办理企业年检。工作人员在对其手续进行认真审查时发现,付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是今年元月16日之前,而赵某与付某叔父签订的合同落款日期却是2008年元月21日,签订转让合同时,付某叔父的代理权已不存在,该份转让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赵某支付65万元现金时也未要求对方出具任何收款凭证。
     赵某情绪激动地说:“这65万元可是我的全部家当呀!”该所得知此情况后,要求赵某必须马上找到付老板本人对转让合同进行确认。令赵某着急的是,他又联系不上付某。为此,该所所长决定与赵某等亲自到简阳市去找付某。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协助下,很快找到了付某本人。付某本着诚信经商之道,对原合同进行了确认,并在两地工商部门的见证下,双方对工厂转让合同进行了重新签订。此时,赵某一颗悬着的心才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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