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蔡荣中 值班编委:王桂林 国内统一编号:CN51-0060
首页 | 十七版 | 一版 | 三版 | 二版 | 四版 | 五版 | 六版 | 七版 |
  当前位置:主页>三版>文章内容
七旬老人斗气 一锄“挖”来刑期11年
来源: 作者: 魏勇 实习生 龚亚莉 发布时间: 2008-07-21  字数:

七旬老人斗气 一锄“挖”来刑期11年

□ 记者 魏勇 实习生 龚亚莉

    本报讯  现年72岁的村民刘某与70岁的伍某(女)发生矛盾后,互不相让。刘某一气之下,手持锄头挖向伍某,致使对方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记者7月18日从营山县相关部门获悉,营山县东升镇的刘某制造血案后逃离现场,最终又投案自首,目前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某与伍某彼此虽为邻居,但两家人素有矛盾,一直没得到化解。2月18日,刘某在修建通往自家的村道公路时,因挖路边水沟需要,从伍某的责任田田坎上取了部分垮塌下来的泥土。伍某发现后,对刘某破口大骂,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挨骂后心中气恼,便持锄头向伍某头部用力一击,伍某应声倒地,当场死亡。
    事发后,刘某逃离现场,到附近的山上躲藏了一天一夜。2月20日,由于无法忍受内心的煎熬,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6日,营山县检察机关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伍某的丈夫和儿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虽然是主动投案,但是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拒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不符合自首条件,其自首不能成立。7月1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9161元。


(阅读次数:
上一篇:三封感谢信齐谢南充好心人   下一篇:打折提前 果城最低3折可买夏装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近新闻
·加快步伐 直奔川东北区域中心城
·投资2.6亿 打造构溪河湿地公园
·今秋起 小学初中停收择校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日启动
·一歌城深夜起火 两个人身亡
·晚报2008 北京好运读者好运
·40分钟 警民湖中劝回糊涂女
·整合城市资源 提升南充形象
  热门新闻
·三封感谢信齐谢南充好心人
·交通要道车辆“溜冰” 交警环卫
·南瓜硬如铁 菜刀遭“啃”25个口
·四川省抗震救灾先进典型事迹摘登
·大火烧穿房顶 消防官兵及时扑灭
·抢劫380元 获刑5年还遭罚
·南部孝子悬赏2万元寻母
·骑着赃车出车祸“车主”怕处罚弃
 
本网站所刊登的南充日报及南充晚报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南充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川省南充市南充日报社 蜀ICP备05005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