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380元 获刑5年还遭罚
□ 记者 魏勇 实习生 龚亚莉
本报讯 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0月9日,陈某窜至阆中市石龙镇的何某家,当时何某卧病在床,听见敲门声便起床开门,将顶门用的木棒拿在手中。陈某进入何某的房间后,上前夺去何某手中的木棒,一掌把何某打倒在地,并用被子捂住其头,用衣物堵住其嘴。陈某在何某的床铺下找到380元现金后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