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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乘坐升降机身亡 房主是否担责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7-01  字数:

律师工作室

租房人乘坐升降机身亡  房主是否担责

    市民冯女士:我的丈夫朱某与施某同在市内做生意。2007年5月,施某在自己的楼房内自行安装了升降机,为租房人免费运送货物。同年6月20日,朱某租用了施某的房屋一套,并通过他人向施某要到升降机钥匙。随后,朱某将药材运到楼顶晾晒,升降机的保险绳断裂致朱某身亡。请问:朱某的死亡,房主是否应该担责?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房主施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安装升降机,且作为升降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升降机的使用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致升降机的保险绳在使用中发生断裂,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施某依法应当对朱某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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