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35万元一经理遭罚又领刑
□ 贾凌锋 记者 杨学才
本报讯 一名昔日的项目经理,因为偷税被发现,居然逃往外地藏匿多年。17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这名项目经理日前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任某某家住嘉陵区火花镇。2003年6月2日,任某某以南充某公司直属处(公章系私刻)法人、项目经理名义,与西充县府南汽修厂负责人刘某某签订了《以地换房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任某某对府南汽修厂土地享有自主开发权,除返还刘某某门面18间、住房两套外,其余住房及门面由任某某自行销售,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税费由任某某负责。同年7月13日,任某某将工程承包给某建安公司的张某某。同年9月23日,任某某将西充县将军大厦工程挂靠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任命任某某为西充县府南汽修厂工程项目经理,乙方即任某某设立二级财务管理,项目中的税费由任某某自行承担。任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直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004年6月17日,西充县地方税务局通知任某某进行纳税申报,但被告人任某某一直不履行申报义务,并于2004年9月离开西充,到外地藏匿。2007年8月9日,任某某被西充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刑事拘留。经鉴定,任某某应缴税款350632.32元。3月7日,西充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