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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
来源: 作者: 潘子昂 记者 刘洋 发布时间: 2008-07-16  字数:

 

我市将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
贷款必须用住房、国债、银行存单等作担保

□ 实习生 潘子昂 记者 刘洋

    本报讯  昨(1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南充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将可用公积金按揭贷款,同时,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外地买房,符合条件的也将获得按揭贷款支持。
    据了解,目前,如南充炼油化工总厂等单位职工在成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这些单位有不少职工需要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同时,一部分在我市缴存的,也有在市外购房的需要,所以我市2006年出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用于家庭自住”的规定,显得有些局限;同时,去年省上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该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此,我市将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具体规定为: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该中心将开展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业务,同时协助购房职工取得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为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也为在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支持,该中心采取凡在外地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必须用本市辖区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担保,或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担保。
    目前,此业务和方案已获市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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