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包诈骗 “导演”获刑10年半
□ 陈枫 记者 雍宏伟
一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在街头“导演”丢包诈骗。日前,“导演”刘某等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日上午,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等人丢包诈骗一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日下午,家住南部县南隆镇的刘某与唐某及庄某伙同社会青年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由南部县窜至南充火车客站。刘某等人商量在南充火车客站附近进行丢包诈骗,随即寻找“猎物”。次日凌晨4时许,庄某、王某以认老乡、搭便车为由,将受害人杜某骗上车后拉至莲池路,庄某假意下车买水,从事先等候在此的刘某手中拿来水和钱包。庄某上车后,假意称自己在买东西时捡到一个钱包。刘某随即上车,称自己丢了钱包,并故意要求受害人杜某将钱包拿出来检查。杜某拒绝配合,刘某强行要求搜身,并打了杜某一个耳光。杜某要求下车,唐某便对其进行威胁,王某等人用刀对准杜某的大腿,并从杜某的提包内搜出现金8800元和银行卡两张,并威胁杜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将其交给唐某保管。凌晨6时许,唐某安排王某等人将杜某双手捆住,丢弃在南部县的一路边。随后,刘某、庄某等人先后从银行卡中取走现金4500元并分赃。
同年9月23日,唐某、刘某、庄某等人再次驾车前往南充火车客站附近实施街头诈骗。当日上午11时许,彭某很快成为他们的目标。刘某等人将彭某骗上车后,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当场被警方抓获(本报曾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庄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为此,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刘某、庄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3被告人退赔抢劫所得赃款共13300元。